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伟凤,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贵城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802民初1370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伟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贵城支行与被告梁伟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802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梁伟凤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贵城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9883.29元,利息6014.33元[暂计至2021年8月12日,此后的利息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全部归还透支额之日止];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贵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86元,公告费260元,被告梁伟凤负担1095元。(详见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