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江明香,蔡乐乐,余兴芬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人民法院
内容
蔡乐乐、余兴芬:本院受理原告江明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兴仁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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