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江明香,蔡乐乐,余兴芬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蔡乐乐、余兴芬:本院受理原告江明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兴仁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