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建华,冷柏林,胡维先, 宾川绿聚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2924民初141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冷柏林、胡维先:本院受理的原告宾川绿聚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建华、被告冷柏林、被告胡维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云2924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刘建华、被告冷柏林、被告胡维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原告宾川绿聚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85677.80元。案件受理费4014.00元,由被告刘建华、被告冷柏林、被告胡维先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至宾川县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