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余伟,王连杰,陈洪兴,宋加国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2924民初104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连杰:本院受理原告黄余伟与被告王连杰、陈洪兴、宋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1)云2924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判令被告王连杰支付给原告黄余伟尚欠的蒜苔款23980.00元;并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二、由被告陈洪兴、宋加国对上述款项承担一般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黄余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被告王连杰负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