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洋, 岑巩县新思大道建筑模板供应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2626民初65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洋:本院受理原告岑巩县新思大道建筑模板供应站诉被告刘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26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刘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岑巩县新思大道建筑模板供应站货款272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00元,合计32200.00元;二、驳回岑巩县新思大道建筑模板供应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50元,公告费300.00元,合计602.50元,由刘洋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支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