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曹健安,刘信驿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2601民初518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信驿:本院受理的(2021)黔2601民初5188号原告曹健安与被告刘信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5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信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曹健安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98元,由原告曹健安负担68元,被告刘信驿负担8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