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金彩,朱青波, 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黔2601民初576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金彩、朱青波:本院受理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2601民初5767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案件应诉、举证、适用程序通知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朱青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息)人民币286419.32元,共计:786419.32元,利息(含罚息、复息)暂计至2021年7月8日,2021年7月9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息)按照借款合同与借款借据的约定利率计算直至被告还清所有借款本息;2.判令被告刘金彩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你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如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将于举证及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