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胜凯,李菊荣,程琬茹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2634民初109号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程琬茹:本院受理原告杨胜凯与被告李菊荣、程琬茹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34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程琬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杨胜凯检查费1469.29元、医院担架费210元、交通费(含过路费、停车费、油费等)965元、住宿费3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31621.5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43243.79元中的19243.79元。二、被告李菊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杨胜凯检查费1,469.29元、医院担架费210元、交通费(含过路费、停车费、油费等)965元、住宿费3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31,621.5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43243.79元中的24000元。三、驳回原告杨胜凯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9.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程琬茹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