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于颖梁洪成, 铜仁市梵净山珍农产品品牌营运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602民初145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颖:本院受理的原告铜仁市梵净山珍农产品品牌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洪成、第三人于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0602民初1452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梁洪成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铜仁市梵净山珍农产品品牌营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89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尚未退还的货款为基数,从2020年8月6日起按一年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铜仁市梵净山珍农产品品牌营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4224元,由被告梁洪成负担。被告梁洪成对本判决不服,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了上诉状。请你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