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江勇,陈雲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621民初36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雲:本院受理原告刘江勇与被告陈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621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刘江勇与被告陈雲于2016年11月23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二、被告陈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江勇土地转让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从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从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从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陈雲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退还。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