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加春,永国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2328民初126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永国华:本院受理原告陈加春与被告永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2328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永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归还原告陈加春借款本金90000.00元;二、由被告永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陈加春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借款本金为50000.00元的利息(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5.00元,由被告永国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