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学芳,胡超钢,杨德友, 楚雄宜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禄城丰景物管处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2331民初563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学芳:本院受理原告楚雄宜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禄城丰景物管处诉你、被告胡超钢、杨德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2331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