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红芬,韦石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韦石华:本院受理原告潘红芬诉被告韦石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