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许丽,王宏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云0602民初2190号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公告人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内容
被告王宏:原告许丽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602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许丽与被告王宏离婚。二、原、被告所生子女王俊然由原告许丽抚养,由被告王宏自交付孩子王俊然给原告许丽之日起,于每月10日前向王俊然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王俊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由被告王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许丽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四、驳回原告许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宏负担。履行义务告知书: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终审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藏、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1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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