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钟金峰,韦飚,安聪,韦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602民初106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韦飚、安聪:本院受理原告钟金峰被告韦飚、安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送达判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602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韦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金峰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二、被告韦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金峰支付法律服务费2000元。三、被告安聪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被告韦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41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78元由被告韦飙、安聪承担(详见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