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沈柳玲,林而俊, 广西防城港市金隆达海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桂0602民初1528号 |
案由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西防城港市金隆达海运有限公司、林而俊:本院受理原告沈柳玲诉被告广西防城港市金隆达海运有限公司、林而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602民初1528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各一份。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广西防城港市金隆达海运有限公司、被告二林而俊支付拖欠原告沈柳玲八个月工资总金额为人民币24000元(大写贰万肆仟元)。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7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