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银邦武,覃艳芳, 广西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桂1202民初3844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银邦武: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银邦武、覃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桂1202民初384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因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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