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银邦武,覃艳芳, 广西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桂1202民初3844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银邦武: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银邦武、覃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桂1202民初384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因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