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江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建国,李英,蔡毅,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826民初23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江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李英、蔡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826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赵建国、李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378881.65元。二、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贷款清偿止的利息按实际产生的利息支付。三、被告蔡毅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建国、李英追偿。四、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费260元及判决书公告送达的公告费,由被告赵建国、李英承担。五、案件受理费6983元,由被告赵建国负担3491.50元,被告李英负担3491.5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