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春祥,李剑平, 云南帛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821民初55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剑平、云南帛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春祥与被告云南帛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帛儒公司)、李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云0821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