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同伟,普伟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普伟:本院受理原告李同伟与被告普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花卉欠款421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