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凤友, 乌兰浩特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内容
王凤友:本院在执行乌兰浩特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与王凤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王凤友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乌兰浩特市华夏宏润资产评估事务所华宏鉴字【2021】第1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该评估报告书载明:被执行人王凤友所有的位于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岭下镇兴龙村一社三委5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1248平方米,土地测绘面积:3068.169平方米)和地上房屋(证载建筑面积:119平方米,测绘建筑面积:172.412平方米,房权证号:吉房权证白字第082166号)及附属设施(1、仓房,建筑面积:19.561平方米,无产权证;2、仓房,建筑面积:161.838平方米,无产权证;3、仓房,建筑面积:58平方米,无产权证;4、猪舍,建筑面积:89.364平方米,无产权证;5、铁大门及垛,1付;6、水泥硬化地面,面积:1249.234平方米;7、水泥基础硬化地面,面积:65.2平方米;8、砖墙,面积:39.15平方米;9、空心砖墙,面积:104.26平方米)以上财产委托评估价格:46.55万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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