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斌, 沧源县沃丰农资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927民初42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斌:本院受理原告沧源县沃丰农资经营部诉被告韩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927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韩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支付原告沧源县沃丰农资经营部货款73069元及货款73069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并加记30%计算。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813元,由被告韩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