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国清,文兴海,第三人-张春云,毛大军, 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古丈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文兴海:本院受理彭国清诉被告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文兴海,第三人张春云、毛大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湘西土家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