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松烨,黄妙武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1103民初165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妙武:本院受理原告吴松烨与被告黄妙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1103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妙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松烨借款27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1.支付至2015年12月31日的利息3080元;2.以275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166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2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松烨负担1158元,被告黄妙武负担11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