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耀东,徐海良,白晓宁,第三人-王怀鑫, 宁夏江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202民初175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海良、白晓宁(曾用名白小宁):本院原告马耀东诉被告宁夏江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海良、白晓宁、第三人王怀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2021)宁0202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徐海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耀东支付货款54110元、逾期付款损失12445.3元,合计66555.3元;二、2021年4月26日之后的逾期付款损失,徐海良以5411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的标准向马耀东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马耀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4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徐海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诉讼服务大厅一楼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