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团结,梁朝中,唐凤霞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202民初184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朝中、唐凤霞:原告吴团结与被告梁朝中、唐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1)宁0202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被告梁朝中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吴团结借款本金6万元;2.驳回吴团结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