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伟,高磊, 西安盛达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陕西万霖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221民初2312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陕西万霖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盛达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高磊:本院受理原告徐伟与被告陕西万霖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盛达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高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221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高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伟吊车租赁费81497元,并支付违约金16299.4元;驳回原告徐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44元、公告费1120元,由被告高磊负担。限你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