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廷武, 大连五和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04执恢866号,(2020)辽0204民初3430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廷武:本院执行的(2021)辽0204执恢866号大连五和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辽0204民初3430号民事调解书。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04执恢8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你不履行义务,本院将把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你高消费,并裁定冻结、划拨你名下银行存款33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韩廷武名下位于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陶然湾一期41栋2单元903号房屋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