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尉铭捷,郝娟,马少波,田彦海, 吴忠开源扶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302民初299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1)宁0302民初2997号尉铭捷:本院受理原告吴忠开源扶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郝娟、马少波、田彦海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302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郝娟、马少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忠开源扶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付257993.9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自2021年3月31日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被告田彦海、尉铭捷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田彦海、尉铭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郝娟、马少波追偿;3.驳回原告吴忠开源扶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0元,公告费710元,由被告郝娟、马少波、田彦海、尉铭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第七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