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史伟平, 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苏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史伟平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太湖新城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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