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史伟平, 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州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史伟平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太湖新城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