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永清,张欣,金春浩, 青岛楷瑞工艺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青岛楷瑞工艺品有限公司、张欣、金春浩:本院受理原告林永清与被告青岛楷瑞工艺品有限公司、张欣、金春浩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含)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