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路明,艾克哈玛.约翰.约瑟夫.尤金,斯堪迪纳维亚公司,第三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阿波罗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艾克哈玛.约翰.约瑟夫.尤金、斯堪迪纳维亚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路明与被告艾克哈玛.约翰.约瑟夫.尤金、斯堪迪纳维亚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阿波罗支行委托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 1、判令解除原告路明与被告斯堪迪纳维亚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服务合同》。2、判令原告路明与被告艾克哈玛.约翰.约瑟夫.尤金在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阿波罗支行开立的联名账户(账号:6222021402016971050,户名:路明;账号:6222021402016971068,户名:EKHAMRA JOHN JOSEF EUGEN)上的存款127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归原告路明所有,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阿波罗支行予以配合提取。3、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等由二被告承担。艾克哈玛.约翰.约瑟夫.尤金、斯堪迪纳维亚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