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海龙,金燕, 内蒙古克什克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0425民初235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海龙、金燕: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克什克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425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海龙给付原告内蒙古克什克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993301万元及利息(计算利息自2020年9月22日起以本金15.99301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5583‰计算至2020年12月4日;自2020年12月5日起以本金15.993301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33745‰计算至借款本金及利息偿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二、被告王海龙、金燕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三、被告王海龙、金燕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内蒙古克什克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金燕协议将位于克什克腾旗热水开发区环保宾馆4号楼2单元107室房产(产权证号:赤峰市房权证克什克腾旗字第173021304160方,蒙2019克什克腾旗不动产证明第0003276号)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在清偿上述借款本金公相应利息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的总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房产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金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海龙、金燕继续清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海龙、金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