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靳榕昆,马阳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403民初128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阳阳:本院受理原告靳榕昆诉被告马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晋0403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阳阳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3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马阳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元,由被告马阳阳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