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超男, 山西融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109民初3492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超男:原告山西融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晋0109民初349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解除原告山西融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超男于2016年3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60013190);二、被告张超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山西融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位于太原市迎泽西大街381号1幢A座14层1409号房屋备案合同的注销登记手续;三、被告张超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融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代付的银行本息及罚息808.1元;四、被告张超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融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80.81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4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7404元由被告张超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