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丛茜,姜连生,王海波,,李琳, 大连拓维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大连北方氯酸钾有限公司兵航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宏源祥能源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辽0211执异90号
案由
特殊程序案件执行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内容
姜连生(xxxxxxxxxxxxxxxxxx)、王海波(xxxxxxxxxxxxxxxxxx)、大连拓维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大连北方氯酸钾有限公司、大连宏源祥能源有限公司、兵航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丛茜诉被告李琳及第三人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请求: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执异90号执行裁定书;二、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1执恢2303、2304、2305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位于振富大厦0703和1811号房屋的查封,中止对该两套房屋的执行;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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