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任雷涛,侯作锋,孟成连 |
公告类型 |
更正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刊登在G147的被告为侯作锋、孟成连的公告中,其中“二、被告侯作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任雷涛自2020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的利西10534元;三、被告孟成连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孟成连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侯作锋追偿;四、驳回原告任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侯作锋、孟成连担。”,应更正为“二、被告侯作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任雷涛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的利息10534元;三、被告孟成连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孟成连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侯作锋追偿;四、驳回原告任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20元、公告费710元,由被告侯作锋、孟成连负担。”,特此更正。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