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凤,李有明,夏显买
公告类型
无主财产认领公告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内容
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有明、申请人李凤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申请人李有明申请称,2018年5月11日,申请人李有明与夏显买签署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李有明向夏显买购买昆明市呈贡区颐明园(西区)B-05幢12层1205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房屋价款为31万元,并且约定在产权证下来后30日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申请人李有明分别在2018年5月16日到2018年5月18日期间分两次向夏显买转账支付了103178元,并且口头约定将申请人李有明借给夏显买的3840元钱抵冲房款。2018年5月16日,夏显买将涉案房屋交付被申请人李有明。2018年10月18日,双方签署了《云南省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将买受人变为申请人李有明与申请人李凤(申请人李有明之妻)。申请人李有明分别于2018年4月10日、2018年5月11日共计支付了现金3500元给夏显买用于偿还贷款。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止,申请人李有明共向夏显买的银行卡转账66652元用于偿还房贷,银行转账金额与现金支付金额共计73992元。截至2021年9月24日,夏显买还剩余按揭房贷153421.21元未偿还。申请人李有明于2018年6月22日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现夏显买已经去世,经申请人李有明到被申请人原居住地派出所、村委会了解,夏显买的父母、外祖父母、哥哥(哥哥未婚,没有子女,也未收养子女)都在夏显买死亡之前就已去世,而且夏显买未婚,没有子女,未立遗嘱,也没有收养子女,也无其他合法继承人。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李有明认为,申请人李有明与夏显买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请求判令:1.认定涉案房屋为无主财产,并判决涉案房屋归申请人李有明、申请人李凤所有;2.由申请人李有明、申请人李凤代夏显买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一次性还清夏显买剩余按揭贷款,并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解除抵押,将夏显买的产权证返还给申请人李有明、申请人李凤;3.申请人李有明、申请人李凤不再向夏显买支付剩余房款。凡认为对该财产具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请认领,并提供具体联系地址及其联系方式。
刊登日期
2021-11-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