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范光桃,尤恩俊,冯秀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381民初292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尤恩俊、冯秀芳:原告范光桃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不能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381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尤恩俊、冯秀芳支付原告范光桃货款73000元及2016年8月21日至2018年10月20日的利息20000元,本息合计9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并以货款本金7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18年10月21日起计算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范光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78元,由被告尤恩俊、冯秀芳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