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银国,张金丽,韩富珍,吕水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洱源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2930民初782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银国、张金丽、韩富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洱源县支行与被告王银国、张金丽、韩富珍、吕水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云2930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洱源县支行与被告王银国于2018年10月25日签订编号为:53020120180187209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二、限被告王银国、张金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洱源县支行借款本金30086.49元及利息343.92元、律师费2500元,共计32930.41元(2021年6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计);三、被告韩富珍、吕水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