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江, 腾冲玛御谷温泉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581民初2566号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江:本院受理原告腾冲玛御谷温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581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腾冲玛御谷温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江于2018年5月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MYGYSY-376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由被告朱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撤销腾冲玛御谷温泉国际旅游度假区养生园项目三期第3幢第2单元第5层505号房的合同备案登记手续;二、由被告朱江给付原告腾冲玛御谷温泉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46142元、律师费24000元、公告费390元,合计70532元;三、由原告腾冲玛御谷温泉投资有限公司退还被告朱江购房款282838元;四、驳回原告腾冲玛御谷温泉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二、三项相冲抵后由原告腾冲玛御谷温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朱江购房款212306元。案件受理费13490元,由被告朱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