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老干部活动中心宏大实业公司,,马会友,张宝顺,赵正春,高庆增,王明水,李广顺,李立松,杨松,杨峰,魏士邦,王增乐,崔景华,赵长发,元哲学,孟宪安,杨义旺,王金安,泰州市安腾轴皮厂, 泰州市安腾轴皮厂(集团) ,天津市吉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南光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万达轮胎供销有限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银杉城市信用社 ,中国汽车贸易天津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国汽车贸易天津公司、天津市和平区银杉城市信用社、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老干部活动中心宏大实业公司、天津市万达轮胎供销有限公司、泰州市安腾轴皮厂(集团)、北京南光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吉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马会友、张宝顺、赵正春、高庆增、王明水、李广顺、李立松、杨松、杨峰、魏士邦、王增乐、崔景华、赵长发、元哲学、孟宪安、杨义旺、王金安: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对部分刑事保管款予以公告。请相关权利人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携带身份证明、保管款权利确认材料等证明资料联系本院,办理领款手续。逾期未联系领款的,本院将依法上缴国库。附发还明细(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1、中国汽车贸易天津公司119932.71元;2、天津市和平区银杉城市信用社122492.38元;3、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老干部活动中心宏大实业公司15374.91元;4、天津市万达轮胎供销有限公司15968.47元;5、泰州市安腾轴皮厂(集团)5247.04元;6、北京南光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6800元;7、天津市吉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2700元;8、马会友(住天津市静海县顺秋实园13-8门)3449.43元;9、张宝顺(住天津市静海县子牙镇东子牙村)223.15元;10、赵正春(住天津市静海县子牙镇大邀铺村)766.83元;11、高庆增(住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442.93元;12、王明水(住天津市静海县子牙镇子牙村)224.03元;13、李广顺(住天津市静海镇华苑里2-1-121)2018.85元;14、李立松(住天津市静海县子牙镇子牙村)365.82元;15、杨松(住天津市静海县子牙镇子牙村)246.87元;16、杨峰(住天津市静海县子牙镇子牙村)184.56元;17、魏士邦(住天津市静海县子牙镇子牙村)103.84元;18、王增乐(住天津市静海县子牙镇小邀铺村)225.87元;19、崔景华(天津市静海县子牙镇子牙村东段36号)427.85元;20、赵长发(天津市静海县梁头乡吴庄子村)240.67元;21、元哲学(住天津市静海县子牙镇大邀铺村)280.39元;22、孟宪安(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188.21元;23、杨义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13.29元;24、王金安(住河北省大成县旺村镇旺村)597.41元。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