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老干部活动中心宏大实业公司,,马会友,张宝顺,赵正春,高庆增,王明水,李广顺,李立松,杨松,杨峰,魏士邦,王增乐,崔景华,赵长发,元哲学,孟宪安,杨义旺,王金安,泰州市安腾轴皮厂, 泰州市安腾轴皮厂(集团)天津市吉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南光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万达轮胎供销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区银杉城市信用社中国汽车贸易天津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中国汽车贸易天津公司、天津市和平区银杉城市信用社、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老干部活动中心宏大实业公司、天津市万达轮胎供销有限公司、泰州市安腾轴皮厂(集团)、北京南光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吉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马会友、张宝顺、赵正春、高庆增、王明水、李广顺、李立松、杨松、杨峰、魏士邦、王增乐、崔景华、赵长发、元哲学、孟宪安、杨义旺、王金安: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对部分刑事保管款予以公告。请相关权利人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携带身份证明、保管款权利确认材料等证明资料联系本院,办理领款手续。逾期未联系领款的,本院将依法上缴国库。附发还明细(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1、中国汽车贸易天津公司119932.71元;2、天津市和平区银杉城市信用社122492.38元;3、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老干部活动中心宏大实业公司15374.91元;4、天津市万达轮胎供销有限公司15968.47元;5、泰州市安腾轴皮厂(集团)5247.04元;6、北京南光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6800元;7、天津市吉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2700元;8、马会友(住天津市静海县顺秋实园13-8门)3449.43元;9、张宝顺(住天津市静海县子牙镇东子牙村)223.15元;10、赵正春(住天津市静海县子牙镇大邀铺村)766.83元;11、高庆增(住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442.93元;12、王明水(住天津市静海县子牙镇子牙村)224.03元;13、李广顺(住天津市静海镇华苑里2-1-121)2018.85元;14、李立松(住天津市静海县子牙镇子牙村)365.82元;15、杨松(住天津市静海县子牙镇子牙村)246.87元;16、杨峰(住天津市静海县子牙镇子牙村)184.56元;17、魏士邦(住天津市静海县子牙镇子牙村)103.84元;18、王增乐(住天津市静海县子牙镇小邀铺村)225.87元;19、崔景华(天津市静海县子牙镇子牙村东段36号)427.85元;20、赵长发(天津市静海县梁头乡吴庄子村)240.67元;21、元哲学(住天津市静海县子牙镇大邀铺村)280.39元;22、孟宪安(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188.21元;23、杨义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13.29元;24、王金安(住河北省大成县旺村镇旺村)597.41元。
刊登日期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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