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覃洁莹,颜明,第三人-蒋珊宁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桂0102民初324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内容
颜明:本院原告覃洁莹与被告颜明、第三人蒋珊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桂0102民初3241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为(2021)桂0102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颜明向原告覃洁莹偿还借款本金25683.12元;二、被告颜明向原告覃洁莹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尚欠本金25683.12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尚欠本金25683.12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被告颜明向原告覃洁莹支付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122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颜明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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