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韦怀超,刘铁柱,刘铁艳,陈德东, 昌宁县元丰盛和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云0502民初5694号 |
案由 |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铁柱、刘铁艳、陈德东:本院受理(2021)云0502民初5694号原告韦怀超诉被告昌宁县元丰盛和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刘铁柱、刘铁艳、陈德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本案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昌宁县元丰盛和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权转让协议》;二、判令被告昌宁县元丰盛和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建筑物转让款134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1日起以134万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判令被告刘铁柱对134万元转让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被告刘铁艳对90万元转让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被告陈德东对44万元转让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