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松丽,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桂0503民初2251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松丽: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诉被告王松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03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松丽应支付给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10191.9元;二、被告王松丽应支付给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的生活垃圾处理费149.6元;三、被告王松丽应支付给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违约金(违约金应以每月欠费金额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分段计算至清偿款项时止);四、驳回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9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负担27元,被告王松丽负担61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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