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国富,黄剑伟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剑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阳城村东轿11号):本院受理原告高国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10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江阴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