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东锋,康鹏亮,内蒙古宜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孙莉,姜涛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康鹏亮:本院受理原告徐东锋诉你及内蒙古宜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孙莉、姜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