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锋,光大冶金发展(大连),有限公司,高俪庭, 通化建新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中储能材料有限公司中储能材料(大连)有限公司宁波更大集团有限公司慈溪市光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万都中心大厦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光大冶金发展(大连) 有限公司、广西中储能材料有限公司、中储能材料(大连)有限公司、上海万都中心大厦有限公司、高俪庭:本院受理慈溪市光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宁波更大集团有限公司、陈锋、通化建新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事项:(1 )判令被告1向四位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12505797.08元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其中,4000万元股权转让款须赔偿违约金,以每日万分之二为依据,从2019年1月1日起算,计算至被告1实际支付之日为止;72505797.08元股权转让款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为依据,计算至被告1实际支付之日为止。(其中,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为144万元)以上112505797.08元股权转让款,请求判令支付给四位原告的次序、金额和比例为:(a)其中的2606.98万元,原告1得40% ,原告2得30% ,原告3得18% ,原告4得12% ;( b )剩余的86435997.08元,先支付给原告3即陈锋600万元,支付给原告4即通化建新科技有限公司100万元后,剩余的79435997.08元依照以下比例支付:2/3归属于原告1,1/6归属于原告2,1/10归属于原告3,1/15归属于原告4 ;( c)相应的违约金和利息损失随本金部分定其归属。(2 )判令被告2、被告3、被告4对被告1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和给付责任。光大冶金发展(大连) 有限公司、广西中储能材料有限公司、中储能材料(大连)有限公司、上海万都中心大厦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高俪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2021年5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庭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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