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启妍,高海宁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481民初107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海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李启妍诉被告高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提供的你地址(广西岑溪市岑城镇明都社区思劳一组6号)无法送达,电话也联系不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481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高海宁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167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8年9月28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以16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给原告李启妍;二、驳回原告李启妍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446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0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启妍负担1066元,被告高海宁负担4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立案庭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