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建行遵义市分行,张兴伟,贵州瑞安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贵州瑞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黔0302民初9757号,2009建遵高保字0015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兴伟:本院受理(2021)黔0302民初9757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诉你与贵州瑞安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与被告张兴伟于2011年8月31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请求依法判决张兴伟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借款本金153280.03元及利息51734.88元(该利息包含逾期罚息,且截止于2021年5月14日),以上本息合计人民币205,014.91元,并同时判决被告张兴伟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计息规则和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复利和罚息;3、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付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被告张兴伟负责承担;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贵州瑞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张兴伟前述第2项、第3项所涉全部债务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对被告张兴伟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沙河路沙河小区旱桥瑞诚商厦B栋21-10号房屋在前述第2项、第3项所涉全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2011年8月31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遵义市分行)与被告张兴伟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建行遵义市分行向被告张兴伟提供房屋按揭借款280000.00元整,用于购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沙河路沙河小区旱桥瑞诚商厦经济适用住房B栋21-10号房屋,借款期限壹佰捌拾个月(即2011年11月16日至2026年11月16日);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10%,该利率自起息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依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在本合同约定的每个利率调整日调整一次;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被告张兴伟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还本付息;在签订本合同时的贷款利率水平下,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2636.37元。2011年10月31日,被告张兴伟作为预告登记义务人将其所有并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沙河路沙河小区旱桥瑞诚商厦B栋21-10号房屋向遵义市房屋产权登记处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登记权利人为原告建行遵义市分行,抵押约定期限为2011年10月31日至2026年10月31日。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同时明确约定抵押登记系被告张兴伟应尽义务,并需将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等证件资料正本原件交原告建行遵义市分行持有,且被告张兴伟作为抵押人应当妥善占有、保管、维护、合理使用抵押财产。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如被告张兴伟不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则原告有权:1、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2、解除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3、对于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合同约定规则算出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4、行使担保权利等。另外,原告建行遵义市分行与被告贵州瑞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2009建遵高保字0015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明确约定被告贵州瑞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张兴伟的前述贷款本息等一切费用向原告建行遵义市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建行遵义市分行按约向被告张兴伟提供了贷款280000.00元整,但被告张兴伟在获得原告建行遵义市分行的房屋按揭贷款后,存在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严重违约行为,拖欠原告的借款本息69032.60。正因如此,现原告建行遵义市分行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解除与被告张兴伟于 2011年 8月31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并要求被告张兴伟向原告建行遵义市分行立即清偿剩余全部借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同时要求被告贵州瑞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张兴伟前述第 2项、第 3项所涉全部债务向原告建行遵义市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望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各项请求为谢!此致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因你无法联系,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407室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6日上午11点30分在本院第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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